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预算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07:28  浏览:84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预算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预算的决议



(2006年1月1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福建省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了福建省2006年预算草案。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关于福建省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省本级预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管理,根据省政府令171号《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省政府令171号公布的《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安监局(煤炭局)】

  第二条 向本市境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按矿井规模进行派驻。  
  (一)核定能力低于21万吨/年的矿井派驻1人;
  (二)核定能力在21万吨/年及其以上的矿井派驻人数不少于2人;
  (三)基建矿井派驻不少于1人。

  第四条 市安监局(煤炭局)负责全市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并授权县(市、区)安监局( 煤炭局)负责相应辖区内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并对其实施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驻矿安监员由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直接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市、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负责。
  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市、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的领导和监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五条 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公开招聘,经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驻矿安监员的招聘由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和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拟定本县(市、区)的招聘计划、报名登记、资格审查、组织考试(面试)。市安监局(煤炭局)和市人事局负责统一命题,并对招聘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驻矿安监员经公开招聘考试合格录用后,市安监局(煤炭局)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市、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考核测评,符合条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合同期为二年。

  驻矿安监员被聘用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驻矿安监员的工资及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人每年各解决一万元。由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负责统一支付,工资标准及其它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市安监局(煤炭局)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的在岗考核,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驻矿安监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驻矿安监员在同一个煤矿工作时限为一年。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应符合以下素质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敢于同安全生产“三违”现象作斗争;
  (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三)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
  (四)有较丰富的煤矿安全工作经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性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取得市级培训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驻矿安监员就所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向派出单位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常深入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上一级安监局(煤炭局)汇报,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二)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四)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
  (五)监督所驻煤矿法人代表、经营者、矿长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的提取和使用;
  (六)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
  (七)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八)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向上一级安监局(煤炭局)报告;
  (九)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18天,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矿方不执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驻矿安全监督员可立即向县级安监局(煤炭局)报告;
  (十)及时制止“三违”现象,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掌握各级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情况并进行登记。按时参加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

  第九条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驻矿安监员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对驻矿安监员实行定期考核评定,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驻矿安监员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监督考核。
  (1)驻矿安监员深入煤矿井下进行监督检查时,要取得所到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班组长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签字认可,当月的入井天数要由所驻煤矿矿长签字认可,以备安监局(煤炭局)考核备查。
  (2)驻矿安监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公示,是否及时填写“警示牌”,每月由所驻煤矿矿长签署意见,以备安监局(煤炭局)考核备查。
  (3)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对驻矿安监员报告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关的紧急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每月进行一次汇总,以备安监局(煤炭局)考核备查。

  第十二条 驻矿安监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报告,导致严重后果或发生事故,依法追究其责任的。
  (2)不能够认真履行驻矿安监员的职责,连续两年入井不足210天的。
  (3)驻矿安监员连续两次被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4)驻矿安监员不坚守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县(市、区)安监局(煤炭局)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驻矿安监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安监局(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若干规定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1]37号


印发《潮州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十月十日





潮州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发人才资源,实施“人才兴市”发展战略,引进吸纳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结构,加快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步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积极引进我市需要的各类人才,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㈠重点引进下列各类人才:

⒈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紧缺的技术型人才以及各类企业所需人才;

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⒊国家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学历毕业生。

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或调入我市企事业单位:

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⒉具有高级职称且年龄男在50岁、女45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且年龄男在40岁、女35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⒊我市专业紧缺或企业急需的应届大专学历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

紧缺、急需的人才,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定期公布,并组织和协助用人单位引进、招聘。

第三条 鼓励本市生源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回本市就业。回本市就业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派遣到各类企业或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就业,确保回本市的本科以上毕业生能够切实落实就业岗位。

第四条 鼓励事业单位接收储备人才。已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接收专业对口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经政府人事、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允许临时超编进人,所超编制,通过用人单位的自然减员逐步抵消。

接收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下同)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才,原则上不受编制、工资基金、工资总额限制。

第五条 机关录用人员应优先录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在我市工作满1年的硕士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规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机关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第六条 对来我市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如下优惠:

㈠优先承担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开发,优先安排科研经费;

㈡对取得高科技成果,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给予重奖,并优先派到国外培训、进修、留学,留学后继续回我市工作的,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留学期间的工资全部补发;

㈢专业技术人员可将属于本人所有的专利权或掌握的专有技术作价入股;

㈣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股份或物质、资金奖励;

㈤引进的人才,在我市连续工作满5年且属财政供养范围的,由其所在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发给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额的补助金,专项用于购房。但用人单位已出资为其购买了住房的除外。

㈥专业技术人员将属于本人所有的专利权或掌握的专有技术作价入股所得的股份红利或者将用人单位颁发的资金转增股本,直接投入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额。

第七条 对自愿到我市就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安家费。

㈠自愿到我市服务5年以上的博士后、获得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硕士学位研究生,分别一次性补助安家费10万元、8万元、5万元;

㈡自愿到我市服务5年以上的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补助安家费3万元和1万元。

资金来源按单位性质,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

中央、省(部)属驻潮单位,外地单位(企业)驻潮分支机构按各自规定执行。

属企业或私营(个体)企业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八条 企业实行“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的人才使用制度。各类合法企业,都具有直接用人权,可直接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引进人才或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有关手续;其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可直接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

第九条 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推进人才管理社会化。

㈠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确保人才的自由流动。引进的人才,根据其本人的意愿,其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可由政府人事部门属下的人才智力市场代理。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教育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回我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也可委托人事代理。

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全额免收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代理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减半收取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代理费。但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㈢允许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合理流动。

㈣对最近3年尚未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市企事业单位接收时可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㈤引进、接收的人才,公安部门凭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即予以办理入户手续,不受任何指标限制。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与其一起居住的父母可随调、随迁;其他层次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调、随迁,并优先安排其子女的入学、入托。

(六)对具有一技之长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企业人才及乡土人才,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评定职称,并纳入人才管理。

第十条 实行《人才工作证》制度。外地来我市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人事部门颁发《人才工作证》。

持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用人单位同类人员一切待遇,包括: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公派出国赴港、澳等待遇;可以参加各种评比,享受奖励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配偶、子女享有与我市常住户口公民同等的就业、入伍、入学、入托待遇。《人才工作证》持有者调离我市时,该证由人事部门收回。

第十一条 愿意到我市就业而原工作单位不同意办理调出手续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可到政府人事部门属下的人才智力市场登记,其户口、职称和原干部身份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㈠凭专业技术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由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子女愿意随迁的,可同时予以办理入户手续。

㈡工资额可由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协商确定,有关部门承认,纳入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管理。

㈢根据上级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认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原评聘的有关证件资料,报职改部门审查确认,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提证人员在聘用期内,可申报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㈣原干部身份的,按《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聘用;到全民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工作的,可参照该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选用的紧缺、急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因调动而被原单位作辞职、辞退处理的,到我市工作后,其工龄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与在本市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并可视为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三条 重视发挥退休人才的作用。事业单位中急需的个别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经单位和本人同意,由用人单位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返聘,并享受退休前的工资、福利待遇(但今后如遇调整工资则按规定办理)。

达到退休年龄,经批准延缓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占用本单位编制和技术职务指标。

鼓励高新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工程的单位和项目聘请国内外在职或退休的高级人才担任技术或管理顾问。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拨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本地区人才智力引进、奖励有突出贡献或重大发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解决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尖端科技项目研究和青年优秀人才的培训进修、引进高水平外国专家等。

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人事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潮州市吸引外地优秀专业科技人才的优惠措施》(潮府[1992]新18号)同时停止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