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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02:48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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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2005〕15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一日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05〕53号),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准购关,严肃购房纪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批机构

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成立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查小组,专项负责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审查工作。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审批和监督方式

根据《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向市房改办提交相关申购资料,市房改办对申购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购对象是否购买了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进行审查,再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开发量和供房总量,按照《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市有关部门和公证处的监督下,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准购对象(按多于房源5%的比例摇号作为备选)并编号排队,然后将入围的准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在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准购对象,由市房改办调查核实,报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小组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查和住房预售、销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批资格、销售管理、房源管理、选房抽签、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及超标面积差价款收取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销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按《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源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要实行统一管理。市房改办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分布情况档案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资料档案,每个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面积、户型、套数、销售数量等都要登记造册。同时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资料管理,对申购对象类别、家庭基本情况、申购意向、户型、面积等都要建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要把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房改办汇报,在住房销售的一个月前应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数量等)书面报市房改办,以便统一安排选房购房。

五、选房购房管理

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摇号确定的编号排队顺序选房购房,把无房户和被拆迁无房户作为优先对象安排,具体优先方式由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小组确定。具体操作如下:

(一)市房改办根据拟出售房源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和市房改办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信息,同时在开发企业售楼部公布该楼盘的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等。

(二)市房改办按规定依次向符合条件的准购对象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按摇号确定的顺序编号。准购对象持《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企业售楼部按《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编号次序选房。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给已选定住房的准购对象开据购房证明。

(三)准购对象要在10天内,将购房证明交给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根据准购对象的职务、职称,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准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到市房改办指定银行交款,存入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用帐户。

(四)准购对象要在办理完《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及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持购房证明、本人身份证、申购资料回执单等相关资料到销售住房的开发企业,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签订购房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其所持的《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相关部门退回其已缴交的款项。若再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则需重新排队申请。

(五)准购对象抽签选房后,若有剩余住房则继续按相关规定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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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其中1亿元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按照“上下联动、奖励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主要用于对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园区的奖励,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技术、研发机构和高端人才引进,与国家重大项目配套,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专利资助等。

第五条 省创新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指南,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

第六条 各市牵头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项目指南,遴选具体项目后,向省创新办申报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应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十大重点产业范围内,与当地优势和特色产业结合紧密,自主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有望在2—3年内实现产业化,且技术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申报项目。

第七条 中央和省驻各市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申报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按属地化原则执行。

第八条 省创新办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市有关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对跨市域的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和重大技术创新工程所需的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由省创新办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创新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将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下达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必须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申报渠道进行管理。由组织申报单位依据省创新办下达的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的预期成果、验收指标、配套资金、实施主体和管理主体等。组织申报单位负责将计划任务书报省创新办备案。省创新办建立网上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开项目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牵头负责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创新办、省财政厅。省创新办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各市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设立本级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并确保本级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投入高于同期省技术创新工程专项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土地调查办发〔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技术规定
(试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




目 录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3.1 数字高程模型,简称DEM 1
3.2 格网 1
3.3 格网单元 1
3.4 坡度 1
3.5 坡度栅格数据图 1
3.6 坡度分级图斑 2
3.7 坡度分级图 2
3.8 耕地坡度分级图 2
4 总则 2
4.1 目的 2
4.2 组织形式 2
4.3 DEM选择 2
4.4 比例尺 2
4.5 数学基础 2
4.6 补充规定 2
5 资料收集 2
5.1 DEM 3
5.2 行政区域调查界线 3
6 技术路线及流程 3
7 生产坡度分级图 4
7.1 DEM预处理 4
7.2 坡度计算 4
7.3 坡度分级图 5
8 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5
8.1 确定方法 5
8.2 要求 6
8.3 编制耕地坡度分级图 6
9 成果 6
9.1 坡度分级图成果 6
9.2 耕地坡度分级图成果 7
10 检查验收 7
10.1 坡度分级图 7
10.2 耕地坡度分级图 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坡度分级要素属性表 9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耕地坡度分级图式图例 11
附 录 C (参考性附录) 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12



前 言
一、本规定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温明炬、谢俊奇、杨志远、高福信、李相一、胡胜华、周常萍、王宇、齐建伟、毛玉龙、陈德勇、梁耘、曾巍、尤淑撑、孙毅。



















利用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技术规定(试行)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利用数字高程模型(DEM)确定耕地坡度分级的目的、内容、方法、指标、流程、成果及要求等。
本规定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DEM制作坡度图和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1016-2003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CH/T 1008-2001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1:10000、1:50000数字高程模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
3 术语
3.1  数字高程模型,简称DEM
它是定义在X、Y域(或经纬度域)离散点(矩阵或三角形)上以高程表达地面起伏形态的数据集。
3.2 格网
与特定参照系相对应的空间的规则化棋盘状布置。
3.3 格网单元
用来表示栅格数据的最小单元。
3.4 坡度
表示地表面该点在特定区域内倾斜程度的一个量, 定义为水平面与局部地表面之间的夹角。
3.5 坡度栅格数据图
利用DEM数据,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每个格网坡度值,形成的坡度栅格数据。
3.6 坡度分级图斑
由同一坡度级界线构成的封闭单元。
3.7 坡度分级图
依据坡度栅格数据图,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耕地坡度分级,对地面坡度进行分级,形成覆盖完整调查区域的坡度分级数据。
3.8 耕地坡度分级图
根据坡度分级图,赋予不同类型耕地图斑对应的坡度级,并着色形成的专题图。
4 总则
4.1 目的
全面查清不同坡度分级耕地的分布,计算不同坡度分级和类型耕地的面积。
4.2 组织形式
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作本辖区的坡度分级图,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将坡度分级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坡度级,并制作耕地坡度分级图。
4.3 DEM选择
采用最新的1:1万或1:5万DEM。
选用的DEM原则上应能够反映本地区的地貌特征,地形地貌复杂破碎地区宜选用1:1万DEM。
4.4 比例尺
耕地坡度分级图比例尺应与当地农村土地调查比例尺一致。
4.5 数学基础
数学基础应与农村土地调查保持一致。
4.6 补充规定
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5 资料收集
5.1 DEM
收集测绘主管部门生产的最新的DEM,或根据相关测绘标准要求组织DEM生产。收集或生产的DEM原则上应通过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检部门的验收。
5.2 行政区域调查界线
与农村土地调查所采用的行政区域调查界线一致。
6 技术路线及流程
应用DEM,逐格网计算坡度,进行坡度分级和相关数据处理,生成坡度分级图,将坡度分级图与耕地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作业流程见图1。





















7 生产坡度分级图
7.1 DEM预处理
7.1.1 数据检查
对DEM的质量、完整性等进行检查。
7.1.2 数据转换
对DEM不符合调查要求的数据格式、坐标系统、高程基准、投影带等进行转换。
7.1.3 拼接
将标准分幅DEM拼接覆盖完整调查区域(省级或分县或分区域)。
DEM拼接图格网尺寸与调查区域主比例尺DEM格网大小应一致。
7.2 坡度计算
7.2.1 坡度计算公式
坡度计算公式:

式中 、 分别表示x,y方向的偏导数,P为坡度。


图2 DEM 3×3 局部移动窗口
图2中G表示格网尺寸。ei(i=1,2,…,8)分别表示中心点e 周围格网点的高程。
7.2.2 生成坡度栅格数据图
利用坡度计算公式计算出每个格网的坡度值,生成坡度栅格数据图。计算时采用3×3窗口(见图2),利用坡度计算模型(见下表)计算坡度值。各地应根据调查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选取符合本调查区域的坡度计算模型。

表1 坡度计算模型

(e1-e3)/2G (e4-e2)/2G
(e8-e7+2(e1-e3)+e5-e6)/8G e7-e6+2(e4-e2)+e8-e5)/8G
(e8-e7+e1-e3+e5-e6)/8G (e7-e6+e4-e2+e8-e5)/8G

7.3 坡度分级图
将坡度栅格数据图进行分级并做矢量化处理,形成坡度分级矢量数据,即坡度分级图。
7.3.1 主要内容
(1)对坡度栅格数据图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中规定的耕地坡度分级要求进行分级,生成坡度分级栅格数据图;
(2)对坡度分级栅格数据图进行矢量化,生成坡度分级矢量化数据;
(3)对矢量化数据进行图斑综合、界线平滑、拓扑重建、数据裁切等处理。
7.3.2 基本要求
(1)将图上面积小于30mm2的坡度分级图斑按坡度级就低不就高原则并入邻近图斑。地貌复杂地区(如喀斯特地貌、黄土地貌),最小上图面积可适当降低,以反映其特殊地貌特征。
(2)将宽度小于或等于1个格网的线状坡度图斑按平均配赋原则合并至相邻图斑中。
(3)坡度分级矢量数据的图斑界线与坡度分级栅格数据空间位置偏移一般不超过1个格网,最大偏移量不得超过2个格网。
(4)分县、分区处理的坡度分级矢量数据,须进行接边处理,接边限差不得超过2个格网。
(5)坡度分级矢量数据的属性结构见附录A中表A.1。
(6)以县级行政调查区域为基本单位管理坡度分级矢量数据。
8 确定耕地坡度分级
8.1 确定方法
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坡度分级图,在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将坡度分级图与地类图斑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并在地类图斑层中对耕地图斑赋耕地坡度级属性(见附录A中表A.2)。
8.2 要求
(1)原则上不能打破调查的耕地图斑界线,每个耕地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
(2)当调查的耕地图斑涉及两个以上坡度级时,面积最大的坡度级为该耕地图斑的坡度级;
(3)当耕地图斑面积较大(如从山顶到山底为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且各坡度级耕地面积相当时,可参照坡度分级界线,依据调查底图(DOM)上明显地物界线,可将该耕地图斑划分为两个以上不同坡度级的图斑。
(4)对于破碎耕地,其整体视为一个图斑,按上述要求确定坡度分级。
(5)当DEM存在缺陷时,应通过其他手段补充、完善,确定耕地图斑坡度级。
8.3 编制耕地坡度分级图
8.3.1 基本方法
以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对耕地图斑赋予确定的耕地坡度级,生成耕地坡度分级图。
8.3.2 编制要求
(1)耕地坡度分级图的比例尺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比例尺一致。
(2)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层,保留地类编码或符号、地类图斑界线,对耕地以外地类图斑不赋色。
(3)耕地坡度分级图是对地类图斑层中耕地图斑,按耕地坡度级属性字段中的坡度级分别赋色,耕地坡度级按附录B图式图例要求表示。当耕地图斑为梯田时,该图斑中加注字母“T”表示,如:Ⅲ-T表示耕地坡度为3级的梯田,坡耕地不加注字母。耕地图斑的图斑编号、地类编码等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一致。
(4)图幅左下角注明主要资料来源和时间、数学基础等信息,图幅右下角注明编制时间。
9 成果
9.1 坡度分级图成果
9.1.1 县级坡度栅格数据图
坡度分级栅格数据图作为中间成果应单独整理保存,用于检查验收使用。
9.1.2 县级坡度分级图(矢量数据)
9.1.3 县级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依据生产情况,制作坡度分级矢量数据元数据文件,内容见附录C。
9.1.4 技术总结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任务来源;
(2)资料收集与分析:DEM的来源、格式、比例尺、质量和完整性等;
(3)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采用的软件、数学模型、计算方法等;
(4)作业流程;
(5)质量控制:检查内容、检查结论等;
(6)成果说明:数学基础、指标、数据格式、文件名等;
(7)遇到的问题与处理方法、遗留问题等。
9.2 耕地坡度分级图成果
9.2.1 耕地坡度级数据
土地利用数据库中,赋予耕地坡度级属性的地类图斑层。
9.2.2 耕地坡度分级图
依据耕地坡度级制作的耕地坡度分级图。
10 检查验收
10.1 坡度分级图
10.1.1 内容
(1)成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采用的DEM是否符合规定;
(3)作业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4)坡度分级是否正确;
(5)坡度分级图斑综合取舍是否符合要求;
(6)坡度分级图斑界线与坡度栅格数据图套合误差是否在限差范围以内;
(7)坡度分级图矢量数据是否按要求进行接边;
(8)文字报告内容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
10.1.2 要求
生产单位对各个生产环节中间成果及最终成果进行100%检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和验收,抽查比例不得小于10%。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级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抽查确认,具体抽查确认视情况单独进行或与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同时进行。
10.2 耕地坡度分级图
10.2.1 内容
(1)耕地坡度分级方法是否正确;
(2)耕地坡度分级属性结构、属性值是否正确;
(3)数据拓扑结构是否正确;
(4)耕地坡度分级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10.2.2 要求
耕地坡度分级图成果的检查验收按照农村土地调查要求,与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同时进行。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坡度分级要素属性表
表A.1坡度分级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 (属性表名:PDT)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小数位数 值域 约束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 BSM Int 10 >0 M
2 要素代码 YSDM Char 10 1000780000 M
3 坡度级别 PDJB Char 2 1-5 M 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35

表A.2地类图斑属性结构描述表 (属性表名:DLTB)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小数位数 值域 约束条件 备注
1 标识码 BSM Int 10 >0 M
2 要素代码 YSDM Char 10 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1 M
3 图斑预编号 TBYBH Char 8 非空 O
4 图斑编号 TBBH Char 8 非空 M
5 地类编码 DLBM Char 4 见本表注1 M
6 地类名称 DLMC Char 60 见本表注1 M
7 权属性质 QSXZ Char 3 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34 M
8 权属单位代码 QSDWDM Char 19 见本表注3 M
9 权属单位名称 QSDWMC Char 60 非空 M
10 座落单位代码 ZLDWDM Char 19 见本表注3 M
11 座落单位名称 ZLDWMC Char 60 非空 M
12 耕地类型 GDLX Char 2 见本表注7 O
13 扣除类型 KCLX Char 2 见本表注8 O
14 耕地坡度级 GDPDJ Char 2 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35 O 耕地必选
15 扣除地类编码 KCDLBM Char 4 见本表注1 O
16 扣除地类系数 TKXS Float 5 2 >0 O
17 图斑面积 TBMJ Float 15 2 >0 M 单位:平方米
18 线状地物面积 XZDWMJ Float 15 2 ≥0 O 单位:平方米
19 零星地物面积 LXDWMJ Float 15 2 ≥0 O 单位:平方米

表A.2(续)
序号 字段名称 字段代码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小数位数 值域 约束条件 备注
20 扣除地类面积 TKMJ Float 15 2 ≥0 O 单位:平方米
21 图斑地类面积 TBDLMJ Float 15 2 ≥0 M 单位:平方米
22 批准文号 PZWH Char 50 非空 O 见本表注11
23 变更记录号 BGJLH Char 20 非空 O
24 变更日期 BGRQ Date 8 YYYYMMDD O
注 1:地类编码和名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执行。注 2:图斑以村为单位统一顺序编号。变更图斑号在本村最大图斑号后续编。注 3:权属单位代码和座落单位代码到村民小组级,权属单位代码和座落单位代码按照地籍号的编码规则(见《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表14注1)编码,其中:行政村相当于街坊,村民小组(或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相当于宗地,村民小组级编码由“基本编码(4位数字顺序码)+支号(3位数字顺序码)”组成;使用村民小组级基本编码最大号递增编码的,数据库中的支号(后3位码)仍然要补齐“000”。注 4:座落单位代码指该地类图斑实际座落单位的代码,当该地类图斑为飞入地时, 实际座落单位的代码不同于权属单位的代码;注 5:图斑面积指用经过核定的地类图斑多边形边界内部所有地类的(如地类图斑含岛、孔,则扣除岛、孔的面积)。注 6:线状地物面积指该图斑内所有线状地物的面积总和。注 7:当地类为梯田耕地时,耕地类型填写“T”。注 8:扣除类型指按田坎系数(TK)、按比例扣除的散列式其他非耕地系数(FG)或耕地系数(GD)。注 9:扣除地类面积:当扣除类型为“TK”时,扣除地类面积表示扣除的田坎面积;当扣除类型不为“TK”时,扣除地类面积表示按比例扣除的散列式其他地类面积。注 10:图斑地类面积 = 图斑面积 - 扣除地类面积 - 线状地物面积 - 零星地物面积。注 11:批准文号是指:一块图斑已被批准为建设用地但现状仍为其他地类时的批准书文件号。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耕地坡度分级图式图例
图B.1 耕地坡度分级图式图例

注:当耕地为梯田耕地时,图中加注“T”,如:Ⅲ-T表示坡度为3级的梯田耕地。

附 录 C
(参考性附录)
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表C.1 坡度分级元数据文件
序号 元数据项名称 元数据内容
1 图名
2 行政辖区
3 比例尺分母
4 DEM比例尺
5 DEM格网宽度
6 高程数据取位
7 平面坐标系统
8 高程系统
9 DEM数据来源
10 投影方式
11 投影带号
12 中央子午线
13 分带方式
14 采用软件
15 坡度计算模型
16 坡度计算窗口大小
17 最小上图图斑
18 图斑综合方法
19 矢量平滑算法
20 数据格式
21 制作日期
22 制作单位
23 版权单位
24 采样间隔
25 最北端坐标
26 最南端坐标
27 最东端坐标
28 最西端坐标
29 质量检查单位
30 验收单位
31 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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