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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06:10  浏览:9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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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2006〕4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市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包括符合淮北市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市区户口必须在5年以上;单身家庭男性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必须在32周岁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000元;

(三)无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住房,并且未参加集资建房。

第五条 申购家庭成员属于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收入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和劳资部门专用章。申购家庭成员无单位的,其收入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定并分别加盖公章。

第六条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核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或出租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3年内已转让的房屋;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上述的私有房屋包括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自建住房或者原在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所建、现土地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未取得城市房地产权证的自建住房。

第七条 申购家庭在提出申购时,同时提交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家庭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

(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

(三)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无房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购房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

第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供应条件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到市房管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申购家庭将《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市房管局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购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和媒体、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www.hbfdc.gov.cn)上公示10日;

(四)资格认证:公示10日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

公示期内有异议,有投诉的,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购家庭符合申购条件的,核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经核实申购家庭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其申购资格。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采用摇号制度,申购家庭凭《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参加公开摇号(摇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通过摇号取得认购资格的家庭,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认购家庭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7日内办理相关购房手续。不能如期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的,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未申请或申请不予同意的,所核发的《准购证》作废。如仍需申购,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条 通过摇号未能取得认购资格的家庭,在下一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时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每户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家庭4人及4人以上成员的,可以购买85平方米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3人家庭可以购买75平方米以下住房;2人家庭可以购买65平方米以下住房;单身家庭可以购买50平方米以下住房。小高层住宅每套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户内人口范围为:同一户籍内的夫妻、子女及夫妻双方的父母等直系亲属。

第十二条 申购家庭要如实申报收入和住房情况,有关单位要认真审查。工作人员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资格时,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因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追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格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监察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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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近年来,台球、保龄球等一批新兴营业性娱乐休闲场所蓬勃发展起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在认真贯彻《文化部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6〕43号)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对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娱乐项目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总量,适当调整结构,优化地区布局,严格限制修建高档娱乐
场所,扶持倡导适合广大群众消费水平的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根据本地各类文化娱乐项目发展规划,对开办各类文化娱乐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类娱乐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立项。批准立项后,方可从事各类筹办活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保障文化娱
乐市场协调发展。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条件,对批准立项的娱乐经营项目严格审批,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
各级单位和个人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开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材料:
(一)开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场所设施、设备资料以及建筑平面图;
(五)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配备资料;
(六)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七)营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其他有关材料。
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应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的器材和经营场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申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根据有关规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有关申报材料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四)申报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已经开办的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经营时,应当按照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禁止外商
独资开办经营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
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申办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办材料后,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实行年检制度。营业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验换证手续。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台球、保龄球等娱乐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各类娱乐项目价格行为管理办法,并报文化部备案。要加强对各类新兴娱乐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不适当的价格和高额收费项目依法
采取限价措施。
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必须端正经营方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明码标价,挂照经营,负责维护场内秩序,依法缴纳税费,服从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的要求,自1997年1月1日起,“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
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其他税费的征收工作。
六、严禁利用各类娱乐项目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严禁以色情或变相色情方式招徕及陪侍顾客;严禁无证照经营,或转让、租借、伪造、涂改《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严禁转包、承包经营。对于先进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于违章违法经营者,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1997年3月21日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国家海洋局


国海管字〔2003〕110号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国家海洋局 二○○三年三月

 

 目 录 

1、总则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3、海洋勘测
4、海洋生物调查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1、总 则  

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

  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

  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

  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

  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

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

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

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1.5 本标准未规定,但具体论证项目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的收费标准,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委托方和论证方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2.1 说明

  指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资料搜集等途径获取拟使用海域及周边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区位条件、区划规划、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本项工作中的海域基础资料,系指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一般性资料。如需购买专项资料,所需费用,不包括在本收费标准中。

2.2 收费标准

  本项目收费按拟使用海域面积分级计算。

表2-1 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价格表

用海面积(公顷)
万元

<50
1.0~2.5

50~100
1.2~3.0

100~700
1.4~3.5

>700
1.6~4.0


注:收费基价根据项目涉及海域的复杂和敏感程度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3、海洋勘测

3.1 说明

  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海域使用面积及边界测量、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海洋动力环境调查、海洋环境化学调查。

3.1.1 海域使用面积及边界测量

  主要内容包括海域使用范围的陆域和海域边界点的测量和使用海域面积的测算。

3.1.2 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

  主要内容包括地球物理勘察、水深地形测量、工程地质钻探、底质取样、土工试验分析、航卫片解译等。

3.1.3 海洋动力环境调查

  工作内容包括海洋水文(潮位、波浪、海流、温盐等)、气象及泥沙运动观测与调查。


3.1.4 海洋环境化学调查

  工作内容包括海洋水环境化学、沉积物环境化学调查取样与实验室分析。

3.2 收费标准

  本部分工作内容的收费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4、海洋生物调查

4.1 说明

  工作内容主要为生物取样和实验室鉴定分析。主要包括微生物、叶绿素a、海洋初级生产力、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游泳动物等调查项目,具体要求按《海洋调查规范》执行。

4.2 收费标准

表4-1 海洋生物取样与实验室分析收费基价表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基价(元)

微生物
取水样
站次
1000

取泥样
1000

分析
2000

叶绿素a
取样
站次
600

分析
300

初级生产力
取样
站次
600

分析
300

浮游植物
取样
站次
1500

分析
1000

浮游动物
取样
站次
1500

分析
1500

底栖生物
取样
站次
2000

分析
2500

潮间带生物
取样
站次
1500

分析
2500

游泳生物
取样
站次
6000

分析
2000


注: 取样水深若大于50m水深,附加调整系数1.2~1.4。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5.1 说明

  工作内容包括波浪场、潮流场、悬沙运移、风暴潮、污染物扩散数值模拟,预测与决策模型等。

5.2 收费标准

表5-1 数值计算收费基价表

项 目
计价单位
收费基价

(万元)
内容说明

波浪场数模 工况
2.0~5.0
浅水波浪传播、变形计算或风浪场计算
潮流场数模 2.0~4.0
包括海域、河口(潮流、径流共同作用)等情况
悬沙运移数模 3.0~5.0
悬沙运移规律、浓度分布
泥沙冲淤数模 3.0~5.0
沿岸输沙、岸线和水深地形变化
风暴潮数模 2.0~5.0
风暴潮预报、后报
水体污染扩散数模 3.0~5.0
油类、COD等污染物扩散
时域预测模型 项 1.0~2.0
单、多要素时间变化趋势预测
评估决策模型 1.0~2.0
项目方案的筛选、优化

注:(1)根据项目及计算模式复杂程度的不同,收费基价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2)表中项目为单项、小区域数值计算,大区域、综合性数值模拟的收费应另行计算。

  (3)“工况”表示特定边界条件组合下的计算方案。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6.1 说明

  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是在资料搜集、现场勘测工作和数值计算工作基础上进行的。报告编写包括海域使用论证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写。

  海域使用论证大纲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写收费计算方法是:

(1) 根据项目投资额确定收费基价;
(2) 根据项目的性质类别采用附加调整系数调整。

6.2 报告书编写收费基价

表6-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大纲编写收费基价表

项目投资额(亿元)
收费项目(万元)
<0.3
0.3~2
2~10
>10

编写大纲
1.0~1.5
1.5~2.0
2.0~4.0
4.0~6.0

编写报告书
5~10
8~15
15~25
25~40


注:(1)“项目投资额”指用海项目总投资概算额;

  (2)收费基价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插使用。

6.3 编写报告书项目的性质类别调整系数

表6-2 用海类型调整系数

序号
用 海 类 型
调整系数

1
填 海
1.6

2
围海、修造拆船、排污倾废、沿海工业、固体矿产开采 1.4

3
油气开发、海上交通、电缆管道 1.2


注:如一个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涉及几项用海类型,调整系数就高值。

6.4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制费用

  对于仅需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的用海项目,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写费用按不高于1.0万元收取。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200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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