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2003年市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01:32  浏览:9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3年市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3年市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报

肇 府[2004]17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市计划生育机构各兼职单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分工职责,扎扎实实地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最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肇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肇办发[2002]12号)和《市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职责》(肇府办[2003]40号)的有关规定,对各兼职单位2003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和综合考评。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市计划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等15个单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分工职责,工作成效显著。对上述15个单位予以表彰,授予"2003年肇庆市市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并发给奖金和奖牌。

  二、市科技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妇联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分工职责,工作成绩好。对上述3个单位给予表扬。

  希望受表彰和表扬的单位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推动我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而努力。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于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于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



1996-9-5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化工部、国内贸易部、公安部、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于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技监局监发(1996)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包括工业酒精和合成酒精)勾兑食用酒出售,造成多人中毒、伤亡的恶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一些违法分子常常是以需求燃料、化工原料等为借口,购置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勾兑食用酒,致人中毒伤亡。为加强对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杜绝生产、经销伪劣酒致人伤亡的恶性事故再度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甲醇是无色易燃有毒液体,人经口服最低致死剂量为143mgz(甲醇入口量)/kg(人体重量),即常人口服10克足以致人死亡,是一种比酒精价格低、带有酒精气味且难以感官区别的工业原料,严禁食用。各甲醇生产者、经镓者、使用者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必须将甲醇作为一种特殊有毒化学品实施严格管理,确保甲醇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流入食用品市场。

二、各甲醇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甲醇生产过程和出厂销售环节的自我监控,严格做到:

(一)在产品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监督,严防甲醇产品以非正常销售渠道流入社会,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甲醇产品被盗;

(二)在甲醇产品外包装和使用说明书等产品标识中,必须以醒目方式严格按标准标明有毒品标志,并标注“禁止食用”等必需的警示说明;

(三)建立严格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凡购买甲醇的用户,必须持有证明真实身份的相关证照,并对其进行核对登记,同时登记其使用用途、购买数量等详细情况,并由购买者签字。不符合规定的用户,一律不得向其销售。

三、甲醇经销企业在各销售、储运环节中应将甲醇产品与其他产品分类存放、管理,不得任意更改标记和标志,同时应建立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用户核对登记和用户档案制度。

四、严格执行食用酒精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制度以及国家关于酒精、酒类的标准,配制饮用酒或其他含酒精饮料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GB10343—89国家标准。各酒类经销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酒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从进货环节严格把关。

五、严禁用非食用酒精勾兑白酒和各种饮料酒。工业酒精和其他非食用酒精必须按标准和要求在包装容器上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标志。

六、依法严惩各类生产、经营毒酒、劣酒的违法犯罪分子。对制造、销售毒酒、劣酒致人中毒、伤亡构成犯罪的案犯,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一责任。对中毒、伤亡事故发生地区,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蔓延和再度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七、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群众了解甲醇是有毒物品,甲醇和非食用酒精均不能勾兑食用酒等方面的科普知识。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2]32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化妆品检验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自2003年1月 1日起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印章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
目 录
1 化妆品检验项目
1.1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1.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1.3 毒理学试验项目
1.3.1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3.2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4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项目
1.5 关于检验项目的说明

2 化妆品检验时限
2.1 化妆品检验时限的说明
2.2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
2.3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
2.4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

3 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3.1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3.2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3.3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样品数量

4 化妆品检验报告编制要求

5 化妆品检验报告体例
5.1 封面
5.2 说明
5.3 交送检单位的检验报告体例
5.4 存档与送卫生部审评机构的检验报告体例
5.5 微生物学检验报告体例
5.6 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5.6.1 健美、美乳、祛斑、除臭类产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5.6.2 防晒化妆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5.6.3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产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5.7 毒理学检验报告体例
5.7.1 毒理学试验结论报告体例
5.7.2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5.7.3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5.7.4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5.7.5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报告体例
5.7.6 皮肤光毒性试验报告体例
5.7.7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报告体例
5.7.8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报告体例
5.7.9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报告体例
5.8 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检验报告体例
5.8.1 人体斑贴试验报告体例
5.8.2 育发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5.8.3 健美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5.8.4 美乳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5.8.5 脱毛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报告体例
5.8.6 SPF值测定检验报告体例



1. 化妆品检验项目
1.1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见表1。

表1 微生物学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普通化妆品①② 特殊用途化妆品
育发类② 染发类 烫发类 脱毛类 美乳类 健美类 除臭类 祛斑类 防晒类
菌落总数 O O O O O O
粪大肠菌群 O O O O O O
金黄色葡萄球菌 O O O O O O
绿脓杆菌 O O O O O O
霉菌和酵母菌 O O O O O O
注: ① 指甲油卸除液不需要检验微生物。
② 含酒精浓度≧75%者不需要检验微生物。

1.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普通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
育发类 染发类 烫发类 脱毛类 美乳类 健美类 除臭类 祛斑类 防晒类
卫生化学指标 汞 O O O O O O O O O O
铅 O O O O O O O O O O
砷 O O O O O O O O O O
甲醇①
禁、限用物质含量 斑蟊、氮芥 O
氧化型染发剂中染料 O
巯基乙酸 O O
性激素 O O O
甲醛 O
苯酚、氢醌 O
紫外线吸收剂② O
其他 pH值③ O O O
a-羟基酸③
注: ① 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的化妆品需测甲醇。
② 除防晒类产品需检测紫外线吸收剂外,紫外线吸收剂加入量≧0.5%的其他产品,也应加测紫外线吸收剂。
③ 凡宣称含有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有α-羟基酸,但其总量≧3% 的产品需测定α-羟基酸,同时测定PH值。

1.3 毒理学试验项目
1.3.1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见表3。

表3 普通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⑤
试验项目 发用类 护肤类 彩妆类 指(趾)甲类 芳香类
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 一般护肤产品 易触及眼睛产品 一般彩妆品 眼部彩妆品 护唇及唇部彩妆品 修护类②涂彩类②清洁漂白类 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洗发类润丝(护发素)类①喷发胶类暂时喷涂发彩(非染型) 护肤膏霜类护肤乳液类护肤油类护肤化妆水爽身类②沐浴类③ 眼周护肤类面膜类③洗面类③ 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 描眉类④眼影类眼睑类睫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 护唇膏类亮唇油类着色唇膏类唇线笔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 ○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 ○
注: ① 免洗护发类不做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② 不需进行试验。
③ 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④ 不需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⑤ 对于紫外线吸收剂加入量≧0.5%的产品,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1.3.2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见表4。
表4 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③
试验项目 育发类 健美类美乳类 染发类 烫发类 防晒类 除臭类 祛斑类 脱毛类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 ○ ○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 ○ ○ ○ ○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 ○ ○ ○ ○ ○ ○ ○
皮肤光毒性试验 ○ ○ ○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② ○ ○ ○①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 ○①
注: ① 涂染性暂时性染发剂不进行该项试验。
② 或选用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③ 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紫外线吸收剂加入量≧0.5%的其他产品,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产品,在选择试验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按具体产品用途和类别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1.4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项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项目见表5。
表5 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 育发类 健美类 美乳类 防晒类 除臭类 祛斑类 脱毛类
人体斑贴试验 ○ ○ ○
人体试用试验 ○ ○ ○ ○
SPF值测定 ○①
注:① 标签标注SPF值时需测定。

1.5 关于检验项目的说明
1)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只承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如下检验项目:
微生物: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
卫生化学:汞、砷、铅、甲醇。
毒理: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2) 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承担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所承担检验项目之外的检测项目。

2 化妆品检验时限
2.1 化妆品检验时限的说明
1) 检验时限为自正式受理样品之日至出具检验报告之日的时限。
2)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应将出具报告日期及相关事宜通知送检单位。
3) 特殊情况(例如检验期内含长假)下,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检验时限,并事先通知送检单位。
4) 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时限向送检单位公布。
2.2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见表6。

表6  普通化妆品检验时限
化妆品类别 时限(天)
发用类 一般发用产品 35
易触及眼睛产品 35
护肤类 一般护肤产品 60
易触及眼睛产品 60
彩妆类 一般产品 60
唇部产品 60
眼部产品 60
指(趾)甲类 25
芳香类 25

2.3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见表7。

表7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时限
化妆品类别 时限(天)
育发 180
健美 150
美乳 150
染发 80
烫发 60
防晒① 80
除臭 80
祛斑 80
脱毛 80
注: ① SPF值测定时限未计在内。

2.4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见表8。

表8 化妆品单项指标检验时限
检验项目 时限(天)
微生物学检验 25
卫生化学检验 25
pH值测定 7
禁用物质、限用物质含量测定 25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25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50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35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60
皮肤光毒性试验 40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60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60
SPF值测定 60
人体斑贴试验 25
脱毛类人体试用试验 25
育发类人体试用试验 150
健美类人体试用试验 120
美乳类人体试用试验 120

3 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3.1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见表9。
表9  普通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①
检验项目类别 微生物 卫生化学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皮肤多次刺激性试验 留样
发用类 2 (>16g) 4(>40g) 1(>10g) 1(>5g) 3(>30 g)
护肤类 2 (>16g) 4(>40g) 1(>5g) 2 (>35g) 3(>30 g)
彩妆类 一般产品 2 (>16g) 4(>40g) 2 (>35g) 3(>50g)
眼部产品 2 (>16g) 4(>40g) 1(>5g) 2 (>35g) 3(>50 g)
唇部产品 2 (>16g) 4(>40g) 2(>35g) 3(>50 g)
指(趾)甲类 2 (>16g) 4(>40g) 1(>10g) 3(>30 g)
芳香类 2(>16g) 4(>40 g) 1(>10g) 3(>30 g)
注: ① 本表中括号外数字为样品包装数(个),括号内数字为样品总重量,样品包装数及样品总重量均需满足要求。

3.2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见表10。
表10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②
化妆品类别 样品包装数 样品总重量
育发 70人2个月的用量+19个包装
健美 60人1个月的用量+17个包装
美乳 60人1个月的用量+17个包装
染发 14个包装 >266g
烫发 13个包装 >266g
防晒① 18个包装 >266g
除臭 15个包装 >266g
祛斑 18个包装 >266g
脱毛 15个包装 >266g
注:① SPF值测定未计在内。
② 表中所示样品数量包括留样数量;表中要求的样品包装数和样品总重量均需满足。

3.3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细目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细目见表11。

表11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样品数量细目 ①
检验项目 样品包装数(个) 样 品总重量
育发 染发 烫发 脱毛 美乳 健美 除臭 祛斑 防晒
微生物 2 2 2 2 2 >16g
卫生化学(含禁限用物质含量测定) 4 4 4 4 4 4 4 4 4 >50g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1 1 1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1
皮肤多次刺激性试验 2 2 2 2 2 2 >50g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2 2 2 2 2 2 2 2 2 >50g
皮肤光毒试验 1 1 1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1 1 1 1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1 1 1 1
人体试用试验 ② 4 ③ ③
人体斑贴试验 2 2 2
SPF值测定 4
留样 5 5 5 5 5 5 5 5 5 >100g
注: ① 本表标明的样品包装数及样品总重量均需满足要求;样品总重量指表中任一种特殊用途化妆品完成相应检验项目所需样品总重量。
② 70人2个月的用量。
③ 60人1个月的用量。




4 化妆品检验报告编制要求
4.l 检验机构应至少出具四份检验报告,一份存检验机构,二份交送检单位,一份由检验机构送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
4.2 检验报告分微生物学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检验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四个部分,每部分均应有检验结论。
4.3 报告编制具体要求
1)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的编号为该产品所有检验报告中的唯一编号。
2) 每个产品完整的检验报告或单独出具的某检验项目的单项检验报告都应包括封面、说明、检验结论和检验报告四个部分。
3) 样品名称应填写送检样品的全称,包括产品的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等。
4) 检验依据应写明标准、规程、规范(含出版年号)等的名称与编号。
5) 检验报告空白处应注明"以下空白"。
6) 封面日期填写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的最终审核日期。
7) 交送检单位的检验报告在每个检验项目的分结论下应有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及日期。
8) 检验机构存档及送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的检验报告在每个检验项目的分结论下应有检验人、校核人、检验科(室)技术负责人和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的签字和日期,其格式请参见体例。
4.4 本检验报告格式是基本要求,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本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
4.5 检验机构根据所检样品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关的报告格式。
4.6 当本报告格式应用于新类型的产品时,检验报告所包括的项目和内容可能有所改变。
5 化妆品检验报告体例
5.1 封面



( ) 量认( )字( )号

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
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
(认定日期: 年 月)







检 验 机 构 全 称
检 验 报 告







样品受理编号
样 品 名 称
送 检 单 位

年 月 日

5.2说明

说 明

一、 本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
二、 本检验报告涂改增删无效,未加盖单位印章无效,复印件无效。
三、 对本检验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 本检验报告及我单位名称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五、 本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二份交送检单位,一份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验机构送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
六、 本检验报告有效期为二年。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5.3 交送检单位的检验报告体例


( ) 量认( )字( )号
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样品受理编号: 第 页 / 共 页
━━━━━━━━━━━━━━━━━━━━━━━━━━━━━━━━━━━━━━━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送检单位 检验项目
生产单位 检验依据
样品数量 接样日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完成日期
━━━━━━━━━━━━━━━━━━━━━━━━━━━━━━━━━━━━━━━

























━━━━━━━━━━━━━━━━━━━━━━━━━━━━━━━━━━━━━━━
检验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5.4 存档与送卫生部审评机构的检验报告体例

(存档)

( ) 量认( )字( )号
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样品受理编号: 第 页 / 共 页
━━━━━━━━━━━━━━━━━━━━━━━━━━━━━━━━━━━━━━━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送检单位 检验项目
生产单位 检验依据
样品数量 接样日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完成日期
━━━━━━━━━━━━━━━━━━━━━━━━━━━━━━━━━━━━━━━





















━━━━━━━━━━━━━━━━━━━━━━━━━━━━━━━━━━━━━━━
检验单位
盖章

检验人 年 月 日

校核人 年 月 日

检验科(室)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5.5 微生物学检验报告体例


( ) 量认( )字( )号
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样品受理编号: 第 页 / 共 页
━━━━━━━━━━━━━━━━━━━━━━━━━━━━━━━━━━━━━━━━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送检单位 检验项目 微生物学检验
生产单位 检验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样品数量 接样日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完成日期
━━━━━━━━━━━━━━━━━━━━━━━━━━━━━━━━━━━━━━━━

检验结果:

微生物检验结果
检验项目 结果 限值
菌落总数(CFU/g) ≤ 500 或 10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 ≤ 100
粪大肠菌群/g 未检出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g 未检出 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g 未检出 不得检出

结论:以上五项指标均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对微生物指标的要求。












━━━━━━━━━━━━━━━━━━━━━━━━━━━━━━━━━━━━━━━
检验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5.6 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5.6.1健美、美乳、祛斑、除臭类产品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

( ) 量认( )字( )号
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样品受理编号: 第 页 / 共 页
━━━━━━━━━━━━━━━━━━━━━━━━━━━━━━━━━━━━━━━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送检单位 检验项目 健美、美乳、祛斑、除臭类产品卫生化学检验
生产单位 检验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样品数量 接样日期
颜色和物态 检验完成日期
━━━━━━━━━━━━━━━━━━━━━━━━━━━━━━━━━━━━━━━
检验结果:
卫生化学检验结果
检验项目 单位 检验结果 方法检出浓度 限值
(均值)
铅 mg/kg ≤40 mg/kg
汞 mg/kg ≤1 mg/kg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