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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5:03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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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临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临汾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临汾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临汾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



临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健全市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安委会组成
  (一)市政府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政府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安全市长助理担任,成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临汾煤监分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临汾公路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气象局、市汾西水管局、市邮政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市供销社、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武警临汾支队、临汾供电分公司、市农机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资产经营公司、中石化临汾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临汾分公司、中国移动临汾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成员时,应由本单位向市政府安委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行文确认;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应由市政府安委会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确认。
  (四)市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第三条 市政府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和下达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四)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事宜;
  (五)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省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组织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负责市政府安委会成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十)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安委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与市政府安委办联系具体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九)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
  (十)完成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市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交由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研究的内容,可以召集全体会议也可以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二)市政府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常务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组织召开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视情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安委会审议的议题;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会议形成的纪要,报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名义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四)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围绕市政府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研究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搞好协作配合。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安委办通报工作情况、监管经验,报送统计报表,以使市政府安委会领导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各方面动态。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县(市、区)安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安监、煤炭、公安、国土、建设、交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报市政府安委办备案。
第四条 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安全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八条 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临汾市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2.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3.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4.临汾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5.临汾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6.临汾市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7.临汾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临汾市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我市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掌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三)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煤矿事故处理相关问题;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临汾煤监分局和临汾供电分公司等部门组成,市煤炭局为牵头单位。
  (二)市煤炭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重大议题调研,协调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并报市政府安委会。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牛立东 市煤炭局局长
  成 员: 刘小才 市纪委常委
许晋维 临汾煤监局副局长
    王常兴 市煤炭局副局长
张明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青川 市国土局副局长
   郝永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徐新荣 市经委副主任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宋德俊 市总工会副主席
  马玉顺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尚斌 临汾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王常兴(兼)

附件2

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指导全市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临汾供电分公司等。市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乡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马玉顺  市安监局副局长
  薛志刚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新荣 市经委副主任
  张明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小才   市纪委常委
   郝永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王青川 市国土局副局长
  贾俊华 市建设局副局长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潘齐龙 市环保局副局长
   宋德俊 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尚斌 临汾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马玉顺(兼)

附件3

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
  (五)召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性联合执法活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联合执法;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乡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王保安  市安监局副局长
   薛志刚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新荣  市经委副主任
   张明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鲍红波  市国土局副局长
   贾俊华  市建设局副局长
   孙铁中  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志瑛 市商务局副局长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玉琳  市质监局副调研员
   潘齐龙  市环保局副局长
申明记  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李建中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王保安(兼)

附件4

临汾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各相关部门工作配合力度,提高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及时掌握、分析、研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为市人民政府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供建议;
  (二)制订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四)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五)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 联席会议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为依托,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交警支队、临汾公路分局、市工商局、市农机局等单位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二)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召集人为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会议议题的选定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办公室成员兼任。
  (五)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可组织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亟需解决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召集人同意,联席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列席参加。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成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并积极参事议事,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切实增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史 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召 集 人:李顺福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付遵师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刘小才 市纪委常委
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孙铁中  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保金  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宝林  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赵玉琳  市质监局副局长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雷瑞庭  市农机局副局长
皇甫宝 临汾公路分局副局长
闫 戈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 闫 戈(兼)

附件5

临汾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各部门通报民爆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
  (三)分析研究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形势及其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预防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
  (四)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资产经营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二)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乡镇及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的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郭福才 市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成 员: 张明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青川 市国土局副局长
徐新荣 市国资委(经委)副主任
      王常兴 市煤炭局副局长
      秦国敏 市国资委(经委)党委委员、市资产经营公司经理
办公室主任:郭永杰(市公安局民爆支队支队长)

附件6

临汾市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制定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和发展规划;
  (二)协调解决全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以及社会化消防宣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三)组织调查研究,指导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督促行业、系统和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监督、检查、评价、通报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总结、表彰、推广消防工作经验,落实奖惩制度。
  (五)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文物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二)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总召集人,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二)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议题由各成员单位提出,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审定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市政府安委会。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各成员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单位)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开展。
  (四)对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遇有不同意见,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李光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召 集 人:曹明兰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薛志刚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保金  市建设局副局长
   梁 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铁中  市交通局副局长
  郝永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乾明宝  市文化局副局长
刘宝林  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王森武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郑书杰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全国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甲荣  市文物局纪检组长
王晓华  市质监局副局长 
  丁文政  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玉顺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吉荣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李建中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李建中 (兼)

附件7

临汾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信息共享,推进部门联动,积极构建联合打击无证违法采矿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和组织
  (一)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联席会议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组成,市国土资源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为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分别确定具体联席会议承办机构和联络员,具体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具体落实和会议联络工作。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由召集人决定或联席会议成员提出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具体议定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
  (四)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相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指派承办机构负责人或联络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和内容
  (一)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是沟通、协调和研究联合打击没有采矿许可证进行的挖煤采矿活动,包括个人私挖滥采,借各种工程和建设项目名义不经国土资源部门资源开采许可违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以及在已经取缔关闭交由国土资源部门监管的废弃矿井进行偷采的非法采矿问题。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互相通报情况,分析形势,沟通认识,统一思想,保持联合执法的协调一致,促进各方面在参与联合打击无证开采行为上的主动性;
  2、研究在打击无证开采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求解决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3、国土部门移交在打击无证开采行为中需要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和司法追究的案件;
  4、对国土资源部门在打击无证非法开采时遇到困难和阻力,独自难以完成的,共同研究联合查处的具体行动方案和办法;
  5、对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也无法解决的问题,议定共同意见和建议,上报同级政府或安委会研究。
  三、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一)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对各成员单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落实。
  (二)每次联席会议结束后,会议牵头单位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后分送各成员单位执行。同时,将联席会议议题和决议报送市长、分管市长和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重大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在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时,市国土资源局要主动联系,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
  四、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联合执法的工作要求
  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严肃追究违法采矿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和公、检、法、监察等部门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同时,必须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规范的联合执法协调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联合执法是维护矿产开发秩序的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形势下遏制非法采矿势头必须采取的一项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须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联合执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协同,形成合力。.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由各级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联席会议统一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各级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指导和协调联合执法,促进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重大案件的落实,确保联合执法取得实效。
  (二)是建立公安、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提前介入机制。为保证及时严惩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促进涉嫌无证非法采矿犯罪和责任案件的快查快究,快捕快诉,国土资源部门在发现违法和案件查处过程中要根据案情需要提前通报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公安、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派员提前介入调查取证,及时采取必须的侦查和调查措施,进一步提高惩治非法采矿犯罪和问责的工作效率。同时,资源重点县(市、区)要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确实从体制上有效解决追究违法采矿犯罪嫌疑人慢、难的问题。
  (三)是切实明确责任,形成打击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切实发挥各部门在实行联合执法,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公、检、法、监察和国土部门要从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发挥联席会议扭带作用和协调功能,着力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的合力。
  (四)是突出联合执法工作重点。联合执法的重点是加大反腐力度,严惩在无证非法采矿中存在的“黑后台”、“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凡是发现无证非法采矿案件涉及“黑后台”、“保护伞”等线索的,无论涉及哪个部门,涉及哪个领导,都必须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国土资源部门要敢于发现、敢于移送,司法机关和监察部门要排除干扰和阻力,查清事实,依法追究。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汾市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栗 纲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许文海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 琦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 毅 市公安局纪检书记
      陆建平 市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王青川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吴 勇 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长
      王晓峰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王青川(兼)



临汾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 按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六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九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第十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联合执法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临汾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2.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3.临汾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4.临汾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5.临汾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6.临汾市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附件1

临汾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秩序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临汾煤监分局、市总工会、临汾供电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临汾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煤矿安全专项行动,包括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
  (二)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四)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五)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七)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煤矿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市人民政府和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煤矿关闭的联合执法行动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其他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煤矿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制止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同意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组织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实施,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席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煤矿安全执法行动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完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临汾供电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临汾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地区或部门;
  (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非煤矿山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的;
  (四)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五)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者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运行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运行机制。当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批准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 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合执法领导组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制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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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调低部分邮电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调低部分邮电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4月25日,邮电部

近年来,我国的邮电通信有了较快的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容量的扩大以及用户数量的增加,通信网的综合效率有了一定的提高。为进一步发挥全网综合效率,促进业务发展,满足用户需求,部决定调低或取消部分邮电资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对数据业务资费标准实行下浮。下浮幅度在部颁标准的30%之内掌握(分组交换数据业务、数字数据业务(DDN)除外),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确定。
分组交换数据业务资费下浮办法仍按邮电部(1994)年《关于调整国内分组交换数据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租用数字数据业务(DDN)电路一年以上且属于非经营性质的用户,根据其租用电路数的多少,按下列方式下浮:租用电路50条及以下的,市内DDN业务下浮30%,长途DDN业务下浮10%;租用51条以上的,市内DDN业务下浮50%,长途DDN业务下浮15%。
对租用市内DDN电路的用户,由当地邮电营业部门核准其租用电路条数,按上述相应档次给予下浮;对租用省内或省际长途DDN电路的用户,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数据通信主管部门核准其租用电路条数,由当地邮电营业部门按上述相应档次给予优惠。
二、移动电话(不分模拟移动电话和数字移动电话)入网费由3000元至5000元降到2000元至3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商省级物价部门在此范围内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新的入网费收取标准和实行时间。具体执行时,对已交费尚未领取移动电话机的用户,按新标准执行。
移动电话机的售价仍按邮电部1994年《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落实的单位要抓紧时间落实。
三、免收部分程控市内电话新服务项目的开户费和月使用费,这些新服务项目包括:缩位拨号、热线服务、缺席用户服务、呼叫等待、遇忙记存呼叫、遇忙回叫、转移呼叫。各地电信部门可在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规定的上述功能提供比例范围内,优先满足话务量大的单位用户。
四、营业窗口的邮电业务单式(特快专递除外)一律免费向用户提供。任何邮电企业均不得将业务单式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营业场所出售。
五、对与电话机并机使用的传真机,免收月使用费100元。用户需到当地邮电营业部门办理并机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并机登记费100元。
以上各项资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实行,移动电话新入网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商省级物价部门确定的时间执行。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4月1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6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23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9年4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

  第三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和社会建设及文物利用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其他区域性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时,对文物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应当及时交接,接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对需要更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做好更名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日常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使该项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突发性文物抢救项目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专门拨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每年12月8日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控告破坏文物的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参与、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业余文物保护员进行培训、指导。

  对为文物保护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行政部门的推荐,将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核定并公布为市级或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文物行政部门在推荐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当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派出机构管理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按照以下要素合理划定:

  (一)反映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构件、墓葬、石窟、石刻、壁画、遗址等;

  (二)附着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并确有保护意义的雕塑、装饰、题记、标语、设施等;

  (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真实历史风貌和环境。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同时,划定并公布其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抢救保护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组织文物、民族宗教、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公告施行。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文物保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下列情形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文物保护单位为国有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为责任人;无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二)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责任人;所有人无法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保护管理责任:

  (一)按照文物保护要求对文物进行保养;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危害文物安全的险情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合适的排险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责任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协商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并制定有关应急预案。保护管理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的保护管理义务和依法获得指导、培训、帮助等权利。

  第十六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单位负责修缮;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所有人负责修缮。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有损毁危险而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责任的,可以向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帮助和资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和资助。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与其文物价值、原有的使用功能、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不得对文物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和级别。

  禁止在古文化遗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种植根系生长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结果及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本市历史发展沿革、有关史料记载情况及地下和水下文物分布的状况,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和水下文物的勘查,并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范围,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和规定的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有权限的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进行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考古调查、勘探:

  (一)属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出让该地块前通知文物行政部门,有权限的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有可能埋藏有文物的,应当依法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列入土地成本;

  (二)属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选址确定之前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有权限的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有可能埋藏有文物的,应当依法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对于需要实施考古调查、勘探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通知或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历史影响的但已经消失的文化遗址设立纪念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在水下作业中打捞出水的水下文物,打捞责任人应当及时送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生变更、撤销时,其收藏的文物应当及时移交。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或代管。

  第二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向社会公众实行免费开放。

  尚未免费开放的国有博物馆应当对教师、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和六十岁以上公民等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并向社会公众实行低票价开放和定期免费开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期提交资料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交资料;逾期不提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保护管理责任书确定的责任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根据损毁程度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或级别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古文化遗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种植根系生长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物保护相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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