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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58:34  浏览:9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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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 ○○ 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鹤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 24 号)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 162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家庭(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物价)、民政、财政、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统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市、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其比例不得低于 10%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50 平方米 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1 人取得市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 5 年;


(二)申请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等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领取《鹤壁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核准表》。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上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二)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三) 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在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 15 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的,申请材料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备案 。


经审核公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 10 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将其基本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 15 日。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较多时,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并实行轮候制度。


第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民政、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 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须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鹤壁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期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物价部门研究确定,实行政府定价。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 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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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4〕1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管理,防止冒充专利、假冒商标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贸粮局、市经委联合制定了《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贸粮局市经委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流通领域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管理,防止冒充专利、假冒商标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对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经营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商标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协助、配合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本单位或相关方面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行为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行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由市版权局依法处理。

第四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应有负责管理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部门,确定主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本单位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对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进行审核、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对进场参展或者销售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应当查验其有效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及当年缴纳年费收据、专利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明等)。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拒绝其参展或者销售。

第六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在商品采购中,对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应建立索证制度。对在商品、商品说明书、广告宣传或者其他资料上出现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应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有效证明。

第七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应对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进货、销售、储存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进货、销售登记制度。在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时,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对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进行检查验证的,应暂缓上柜销售;发现已进商品或正在销售的商品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商品加强管理,故意为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销售、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拒绝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的,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条商品流通领域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员工掌握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相关知识。

第十一条对制度健全,人员落实,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涉及知识产权商品的经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在我市举办的产品技术展销会、展示会等会展活动,会展主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对进场(会)参展或者销售涉及标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记的产品或者技术,查验其有效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拒绝其进场(会)参展或者销售。发现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6]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淮南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不含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本市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单位中的领导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资金,符合奖励标准并获得成功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后,
  (二)外来资金指本市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以其现金、设备投入我市,或向我市无偿捐献现金、设备的(不包括国外政府低息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低息贷款,不包括投资者重组我市老企业的承债和在我市金融部门的贷款)。
  二、引荐成功的标准
  (一)外来资金进行项目投入的,必须具备:
  1.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签定合同中的外来资金按期投入到已注册的企业;
  3.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项目投人营运。
  (二)无偿捐献的资金到帐、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
  三、奖励标准
  (一)投入工业、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按到位资金(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下同)的5‰给予奖励。
  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照收购资金额和进行新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投入合并计算,兑现奖励。
  (二)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按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三)投入到现代物流和其他项目的(不含房地产和餐饮娱乐业),按到位资金2‰给予奖励。
  (四)争取到的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按所争取的现金或设备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
  四、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引荐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淮南市引荐外来资金登记表》,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提出奖励申报。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人或团体的1名负责人作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荐人在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书的影印件;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影印件;
  3.企业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等;
  4.引荐人的身份证明;
  5.无偿捐献的现金、设备由受偿单位提供资金进帐单、设备清单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二)奖励审查
  1.引荐人的确认。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的确认,由引荐人提出申请,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由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2.项目财政级次和奖励基数的认定。由市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荐人的奖励申报进行初审,确定项目的财政级次和奖励基数,提出奖励意见。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3.在“淮南日报”或“淮南市政府网站”上公示拟奖励的引荐项目,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三)奖励实施
  1.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引荐来的外来资金,按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兑现奖励,奖金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属市级财政奖励的引荐人,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提交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属各县、区奖励的引荐人,将有关材料交给县、区,由县、区确定奖励。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本奖励办法的,由市政府实施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无偿捐献的现金和设备的奖励,由受益方兑现奖励。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2.引荐人获得的招商引资奖励为税后所得。
  3.奖励认定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
  4.奖金的支付: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以每年3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五、其他
  (一)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和非淮南籍人士,经市政府研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可授予“淮南市荣誉市民”的称号。并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淮南市荣誉市民”证书和金钥匙一把。
  (二)我市党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员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做出贡献的,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申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按以下标准给予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实际到位外来资金 行政奖励档次
100万美元以上或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嘉奖
6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记三等功
1000万美元以上或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记二等功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引荐外来资金奖励的个人和团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出台的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淮南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上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淮南市外来资金引荐人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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