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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41:43  浏览:9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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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2008年2月29日以粤建设字〔2008〕24号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笫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注:附件(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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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申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规定,现启动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的制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工作组,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北京卡达克数据技术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申报《目录》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并行方式。请按照《管理细则》的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catarc.info/gwyc.html。纸质申报文件通过申报软件在线打印生成,申报文件一式四份,需按要求盖章签字,其中“承诺书”必须企业法人代表手签。

  三、请于2011年12月2日前完成《目录》申报工作,过期不再受理。其中,纸质材料以寄出日期(邮戳)为准。

  四、网上申报用户名及口令的获取,请与工作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佘伟珍,010-68205614;

   北京卡达克数据技术中心 惠怡静,李慧 010-67832368,67832372;

  电子邮件:huiyijing@catarc.ac.cn,lihui@catarc.ac.cn;

  通信地址及邮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六路三号院北京卡达克数据技术中心,100176。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占压海关税款监督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占压海关税款监督的通知

银发[2005]348号



近来,海关总署在对海关税款缴入国库情况进行专项督察时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在经收海关税款工作中占压海关税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海关税款入库进度。为加强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经收海关税款业务的监督,防止占压税款现象的发生,确保海关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海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海关与国库部门的对账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二、各地海关要切实加强内部财务、征税、通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海关内部征管机制,加强对税款入库已核注而未核销税单的监管,规范税款核注、核销工作,加强对税款入库工作的评估检查,并将税款核注、入库核销等指标纳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范围,督促有关业务现场及时反馈情况。

三、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国库经收处的监管力度,并与海关共同组织专项检查,对商业银行及信用社占压税款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进行查处。人民银行各分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各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要督促所属各国库经收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杜绝违规操作、占压税款现象的发生。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接此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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