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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26:05  浏览:9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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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委托我局办理“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思布拉科雪花压缩机有限公司”及其他市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事宜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经地方审批机关批准和地方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报经国家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的,可由原登记主管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19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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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栓焊钢梁养护细则

铁道部


铁路栓焊钢梁养护细则

1981年4月30日,铁道部

总 则
第1条 铁路栓焊钢梁是工厂制造采用焊接连接、工地拼装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一种新型钢梁。为了做好这种钢梁的养护维修,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栓焊钢梁的养护维修重点是使高强度螺栓和焊缝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3条 本细则也适用于其它铁路桥梁的高强度螺栓连接部分和焊接连接部分。
第4条 本细则是对《铁路工务规则》中桥梁大修、维修有关规定的补充和修改,如有出入,以本细则为准。

质量要求
第5条 栓焊钢梁的高强度螺栓连接部分不得有流锈现象。高强度螺栓不得超拧(实际预拉力大于设计预拉力10%)、欠拧(实际预拉力小于设计预拉力10%)、漏拧、断裂或缺栓。杆件不得有滑移。
第6条 栓焊钢梁杆件各部位,特别是焊缝处不得有裂缝。

检 查
第7条 对栓焊钢梁的高强度螺栓、焊缝应进行周密检查、细致观测,掌握其技术状态,如有异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进行妥善处理。
一、交付运营前,施工单位应提交完备的高强度螺栓施工竣工文件(包括拧紧工艺、主要施拧参数、各节点拧紧及抽验结果等)。铁路局应会同施工单位对栓焊钢梁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高强度螺栓施工检查的抽验结果进行复验,合格后方予验收。
二、铁路局应按照《铁路工务规则》第196条规定,对栓焊钢梁进行检定,并着重检查焊缝和高强度螺栓,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养护要点。
三、新交付的栓焊钢梁在运营的头一年里,工务段至少每季度观测一次跨中动、静载挠度,对高强度螺栓、腻缝及焊缝全面检查一遍,并记录备查。
四、栓焊钢梁的经常检查应按照《铁路工务规则》第190条办理。按本细则第8条的检查重点,经常地检查高强度螺栓和焊缝的状态,以确保运营安全。检查发现病害应及时处理并做好“病害检查记录簿”的登记。
五、秋季大检查应全面检查栓焊钢梁各部位和部件的高强度螺栓和焊缝,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节点,拆卸不超过该节点螺栓总数的2%(至少1个)的高强度螺栓,细致地检查螺栓及栓孔内壁锈蚀情况,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入“病害检查记录簿”。
六、严寒地区的栓焊钢梁,冬季对重点部位的焊缝应加强检查监视;高温高湿地区的栓焊钢梁,夏季应对高强度螺栓加强检查监视。
第8条 栓焊钢梁检查的重点是受拉或受反复应力的杆件及其接头处的高强度螺栓和焊缝,如:
一、主、横梁连接处及纵、横梁连接处的母材、焊缝及高强度螺栓;
二、受拉、受反复应力杆件节点及联结系节点的高强度螺栓;
三、对接焊缝;
四、受拉及受反复应力杆件上焊缝及邻近焊缝热影响区的钢材;
五、杆件断面变化处焊缝;
六、联结系节点处焊缝;
七、加劲肋、横隔板及盖板处焊缝。
第9条 高强度螺栓检查办法:
一、目视法
如发现杆件滑移(一般表现为连接处漆膜拉开或流锈水),导致拱度、挠度变化,即表明连接处高强度螺栓大部分欠拧;如发现个别螺栓头或螺母周围漆膜开裂脱落,或流锈水,即表明该螺栓多属严重欠拧、漏拧或出现裂纹。
二、敲击法
用重约0.25公斤检查小锤敲击螺母一侧,手指按在相对另一侧,如手指感到轻微颤动,即为正常拧紧的螺栓;如颤动较大,则是严重欠拧的螺栓。
三、应变仪测定法
测定步骤如下:
1、在可疑高强度螺栓杆端面和螺母的相对位置上划一直线。然后将其拆卸、除锈、涂油后待用。
2、在原栓孔处用贴有电阻片的高强度螺栓测定所需要的初拧扭矩值(使螺栓预拉力N和螺母转角Q的变化曲线成直线变化的最低值)和所需要的终拧螺母转角范围(包括第5条规定的设计预拉力的容许误差±10%和预拉力损失在内)。
预拉力的损失规定为:M22螺栓为1吨;M24螺栓为1.5吨。
3、拆卸上述贴有电阻片的螺栓。
4、将前述待用螺栓装上,进行初拧,使其达到上述测定所需要的初拧扭矩值。
5、测量螺栓杆端面和螺母上原划直线间的角度,并与上述测定的所需螺母终拧转角范围比较,即可判明该螺栓是否欠拧或超拧。
四、扭矩测定法
更换高强度螺栓时,如采用扭矩法施工,则终拧后的复验,可采用本检查方法。方法如下:
先在螺杆端面、螺母相对位置划一直线,用扳手将螺母松回30°~50°,再用定扭扳手将螺母拧回原位,测取扭矩值,该扭矩值换算的螺栓预拉力应在设计预拉力的容许范围内,换算按第十八条的公式办理。
第10条 焊缝检查方法:
一、目视法:观察焊缝及邻近漆膜状态,发现可疑处,将漆膜除净,用4~10倍放大镜观察。
二、硝酸酒精浸蚀法:将可疑处漆膜除净、打光、洗净(用丙酮或苯)、滴上浓度5~10%的硝酸酒精(该浓度视钢材表面光洁度而定,光洁度高时,浓度宜低)浸蚀,如有裂纹即有褐色显示。
三、着色探伤法:将可疑处漆膜除净、打光、洗净、吹干后,将渗透液喷涂可疑处,时间一般隔5~10分钟,最长30分钟(时间根据光洁度和气温而定),然后用洗净液除去多余的渗透液,擦干。再喷涂显示液,在缺陷处即可显示红色彩象。

病害处理
第11条 经检查判明有严重锈蚀(有肉眼可见的锈蚀麻面者)、裂纹或折断的高强度螺栓应立即更换。
第12条 经检查判明有严重欠拧、漏拧或超拧的高强度螺栓应予卸下。如卸下的高强度螺栓无严重锈蚀、严重变形(严重变形指不能自由插入栓孔)和裂纹者,以及施拧未超过设计预拉力15%以上者,则除锈涂油后,可以再用。否则应予更换。
第13条 更换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及垫圈应符合国标GB1228~1231—76的有关规定,其强度级别、规格及尺寸应与原有者相同。
第14条 重新安装经拆卸后清除过的高强度螺栓或更换新高强度螺栓时,应将栓孔内壁及孔口处的锈蚀污物清除干净。
第15条 安装高强度螺栓时,螺栓头下及螺母支承面下都应放一个垫圈。垫圈孔边有45°倒角一侧应与螺栓头下的过渡圆弧相配合,不得装反。
第16条 高强度螺栓的更换,对于大型节点,每次更换数量不得超过该节点处每根杆件上高强度螺栓总数的10%;对于螺栓数量较少的节点,则要逐个更换。更换应在桥上无车时进行。
第17条 维修拧紧高强度螺栓一般应采用扭角法,分初拧和终拧两步进行。
初拧扭矩值和终拧转角应按第9条规定的应变仪测定法办理。
如无应变仪等测试手段,初拧扭矩值和终拧转角可参考该桥原高强度螺栓施工竣工文件确定。
第18条 如高强度螺栓的扭矩系数能确保稳定在0.110~0.150,且标准偏差小于0.010时,可采用扭矩法施工。扭矩法施工也分初拧和终拧两步进行。


扭矩值按下式计算:
M=KNd
式中 M——终拧扭矩(公斤——米)
K——扭矩系数
N——高强度螺栓施工预拉力(设计预
拉力+预拉力损失)(吨)
d——高强度螺栓公称直径(毫米)
初拧扭矩应为终拧扭矩的60%。
第19条 高强度螺栓的拧紧工作应严格控制,防止漏拧、欠拧或超拧。
第20条 高强度螺栓螺母和垫圈的外露部分应在高强度螺栓拧紧后涂以底漆和面漆,防止锈蚀。
第21条 栓焊钢梁节点处板束的顶缝、侧缝和底缝均应腻缝。如有开裂或脱落者,应清除干净后重新腻缝。在多雨潮湿地区对此尤应注意。腻子配方可按本细则附录(略)选用。
第22条 经检查发现在焊缝及附近的钢材上有裂缝时,应:
一、立即汇报负责人,请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根据裂缝的严重程度,采取保证列车安全运行的临时措施。
二、加强观察,必要时派专人进行监视,直至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止。检查人员应在裂缝的尖端处与裂缝垂直的方向用红漆作出箭头标记,箭头应指向裂缝尖端,并与之相距3~4毫米,在箭杆端部标明检查日期,并应将裂缝的位置、长度、发展情况及检查日期记入“桥梁病害检查记录簿”。
三、为便于观察裂缝发展情况并防止裂缝处锈蚀,可涂上亚麻仁油或其它透明涂料。
第23条 在焊缝及附近钢材上发现裂缝后,可根据裂缝位置、性质、大小及数量,采取相应的措施,如:
一、作为防止裂缝发展的临时措施,可在裂缝的尖端钻与钢板厚度大致相等的圆孔,但最大不超过32毫米。裂缝的尖端必须落入孔中。
二、作为永久性加固措施,可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拼接的方法进行加固。加固时,裂缝尖端处凡能钻孔者均应钻孔。
三、抽换杆件或换梁。
第24条 在不能保证焊缝质量的情况下,桥上裂缝不得焊补。
第25条 发现杆件滑移或者焊缝开裂,经与设计部门研究后需抽换杆件或换梁者,均应列入大修进行整治。高强度螺栓连接进行大修时,大修前应制订高强度螺栓施工工艺规则。

维修验收
第26条 栓焊钢梁维修后,按《铁路工务规则》第200条规定检查验收。
一、维修中更换的高强度螺栓,应予抽查,抽查数量为更换数量的5%,但不少于一个。抽查中有一个欠拧或超拧时,再另抽查5%。如仍有失格者,则应扩大检查全部更换的螺栓。失格者进行处理后再行复查。
二、工地补焊焊缝的验收按《铁路工务规则》第157条办理。

其 它
第27条 工区、领工区、工务段或桥工段(处)应储备合格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和垫圈。螺栓丝扣应涂黄油,套上两个垫圈和螺母,分类装箱,箱面标明种类、规格、数量,存放干燥处,每半年开箱检查一次。
第28条 定扭扳手在每天使用之前应认真标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附录略)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部规[2007]168

2007-04-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规范通信行业建设监理活动,促进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行业特点,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信部规(2001)714号发布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附件: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规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监理活动,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应遵循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监理的内容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约定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控制;
  (二)工程建设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三)协调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工作关系。
  第六条 监理企业可以和建设单位约定对通信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期阶段)实施监理,也可以约定对其中某个阶段实施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设计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协助建设单位选定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
 (二)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设计方案的选定;
  (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参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会审;
  (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第八条 施工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协助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写的开工报告;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
  (三)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证明资料;
  (五)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
  (六)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七)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八)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资产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九)实施旁站监理,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
  (十)审查工程结算;
  (十一)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文件,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档案资料。
  第九条 工程保修期阶段监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事项:
  (一)监理企业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确定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范围。
  (二)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三)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发支付证明,并报建设单位。
  保修期结束后协助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保修金。

第三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管理。未按照《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的规定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以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名义开展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乙级按照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含基础)和邮政设备安装三个专业;丙级只设电信专业。
获得相应专业和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可以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
  (一)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各种规模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所获监理专业的下列规模的监理业务:
  1、电信工程专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内的省内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综合布线等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程。
  2、通信铁塔(含基础)专业: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含基础)工程;
  3、邮政设备安装专业:非省会二级中心局、三级中心局及各类转运站的邮政设备安装工程。
  (三)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内的本地网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等工程;5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48孔以下通信管道工程。
  第十二条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认证管理。以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依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和资格认定条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按专业设置,分为电信工程、通信铁塔及邮政设备安装三类专业。
  第十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是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具有3年通信工程监理经验,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派驻现场的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第十六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要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监理企业任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不得泄露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通信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章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合同可以设定附加条款,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前,将监理企业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企业。
被监理企业应当接受监理企业的监理,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业务,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写监理规划,同时还应编制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中型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三)按照建设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企业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自主变更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承包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与被监理企业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可以约定首先由总监理工程师调解。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请求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调解意见书面通知双方。争议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意见的,可以依据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一)监理单位按照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编制要求;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者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当地省通信管理局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公布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等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对监理企业、监理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部对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或个人在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部和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时收回其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通信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七条 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资质申请受理机关提出资质注销申请,交回资质证书,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部或省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四十三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由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申请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资质证书。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四十六条 部或者通信管理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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